動態消息

2019-10-04

有關媒體報導本公司相關人員因空污案件被起訴之說明


一、說明緣由:

民國107年9月間臺中市環保局協同台中地檢署至本公司查核空氣污染防制事宜,因本公司標籤廠有空污防制設備設置未達法令標準、排放量超過許可證內容等缺失,相關主管機關裁罰如下:

1. 臺中市環保局遂於同年11月2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裁處新台幣2,020萬元罰鍰。本公司已先行繳納,並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。

2. 關於本案追查空污費短繳疏失,臺中市環保局遂於民國108年5月3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命補繳自102年第3季至107年第2季之固定污染源所產生排放量2倍之應繳費額即新台幣1億2,586萬9,455元,本公司已先行繳納,並認列於今年第二季度財報,及依法提起行政救濟。

3. 民國108年9月12日,本公司接獲台中地方檢察署通知,命本公司依法繳交自民國99年第4季起至107年第2季之空污費,合計金額為新台幣77,298,948元整,本公司已先行繳納,將認列於今年第三季財報。前述金額與108年5月3日向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補繳102年第3季至107年第2季空污費新台幣125,869,455元有部份重疊,是否有一事不二罰之疑義,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研議及尋求法律救濟。

4. 有關今日媒體對於本公司之報導,疑有過度渲染之虞,本公司擬待正式接獲處分書後再對外說明澄清。

5. 上述1-4點均基於同一案件(107年度本公司空污違規事件)所衍生之說明。

二、對於本案疏失,本公司已深刻檢討,務求謹慎小心的態度徹底改善,確保各項申報及作業,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,並進行改善設施如下:

1. 已斥資七千多萬購置相關空污防制設備,於9月27日函文台中市環保局回覆改善完成,以確保遵循環保法規,落實環保政策。

2. 已增加專責環安人員、聘請具有專業實務經驗的外部顧問協助職場安全、環境衛生、環保法規執行相關程序。

3. 加強內部各廠環保法規宣導及教育課程。

4. 為即時掌握相關法令變更,由法務室負責通知及宣導,以及由稽核室負責督導及查核。

三、本公司已積極展開及執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,大陸及東南亞投資陸續發揮效益,獲利均達外界法人預期,故本案對於本公司財務並無影響。